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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glorious菲羅 於 2016-1-14 12:55 PM 編輯
就醫療倫理而言,醫師自當不論貴賤,對病人一視同仁,無所謂拒絕病人之事。但就法律上而言,根據契約自由原則,醫師不必來者不拒,反而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絕病人,不和其發生醫病關係。以上是在網路上查到對醫療義務的論述,當牠使用健保的時候就請醫生或院方斟酌一下摟,稍微瀏覽過後法律好像只針對如果病患是在危急情況才規定醫師必須履行治療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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