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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發覺自己無法使用一些功能或出現問題,請按重新整理一次,並待所有網頁內容完全載入後5秒才進行操作。 公共危險罪: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飆車」(speeding),一般的觀念是指:「超速行駛、在車陣中穿梭蛇行或以危險方式駕車、亦或是拔除消音器造成噪音者」等行為而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989)在「飆車問題之成因及其防治途徑」專案研究報告,對飆車所下的定義為:「使用二輪或四輪之機動車輛,佔據交通路段,兩人以上集體競賽,超速行駛或其他不正常駕駛之行為」,並且其中對於警察人員及飆車族之調查研究,他們對飆車之概念,亦皆認為「飆車」,即:「佔用快車道、超速行駛、在車陣中穿梭蛇行、拔除消音器行駛」等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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